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NING XIA HUI ZU ZI ZHI QU REN MIN JIAN CHA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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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NING XIA HUI ZU ZI ZHI QU REN MIN JIAN CHA YUAN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7年1月12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上
2016年检察工作
2016年,全区检察机关在自治区党委和高检院的坚强领导下、在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来宁视察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学习贯彻自治区党委十一届八次、九次全会精神,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检察工作取得了新成效。
一、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我区经济社会发展
紧紧围绕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认真落实高检院服务经济发展新常态28条意见,制定实施宁夏检察机关服务“十三五”规划的20条措施,注重在司法办案中运用法治思维判断对错,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用法治方式处理经济关系中的矛盾纠纷,为我区改革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
积极服务企业改革发展。办理涉企案件中,在适用法律上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六个界限”;在办案方式方法上,始终坚持“四个并重”,做到“三个慎重”,确保“三个平等”。坚持法律服务进企业,为投资者、经营者、管理者提供法律服务,防控法律风险。
坚持司法为民保障民生。坚持把保障民生作为服务发展的重点工作,与自治区扶贫办联合部署开展集中整治和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检察机关同步督察“三公开一监督”制度落实。针对扶贫攻坚工作重点领域、重点环节,依法查办涉农扶贫职务犯罪126人,有效保障了全区扶贫领域项目、资金安全和政策落实到位。结合办案,在深入调查分析涉农扶贫职务犯罪的特点和突出问题的基础上,向自治区党委报送专题调查报告,自治区党委政府十分重视并制定了相关制度予以规范。立案侦查农村危房改造、城市棚户区改造、教育医疗等领域的职务犯罪68人,立案侦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方面的职务犯罪2件4人。
依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加大惩治经济领域犯罪力度,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非法经营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146名犯罪嫌疑人依法提起公诉。部署开展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29件32人,公安机关已立案24件27人。与自治区农牧厅和食品药品监管局,在全区开展为期一年的整治和预防食品药品监管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针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二、充分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促进平安宁夏建设
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开展严厉打击严重暴力犯罪专项行动和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共依法批准逮捕刑事犯罪嫌疑人3892人,提起公诉7804人。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成功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了“1.05”公交车放火案等一批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突出打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犯罪,起诉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72人,“两抢一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1811人。
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对重大毒品犯罪案件,侦查环节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自治区检察院与高级法院定期召开毒品案件联席会议,进一步统一毒品犯罪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标准。2016年,批准逮捕涉毒嫌疑人440件547人,提起公诉569件685人,有效遏制了毒品犯罪高发势头。
突出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与公安机关共同开展治理电信网络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突出惩治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非法集资犯罪,加强与公安、法院、电信、银行等部门的密切配合,特别是对利用“众筹”等“创新”名义,借助网络助推,高利诱惑吸收公众资金、非法集资等涉案人数众多,社会危害极大,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检察机关既依法准确打击,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风险控制和矛盾化解工作。依法办理“兴麟系”吴敏学集资诈骗案、赵要红非法集资诈骗案等重大案件,共起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电信网络诈骗、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56人。
准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对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过失犯等犯罪,充分运用刑事和解、羁押必要性审查、附条件不起诉等机制,依法适用轻缓刑事政策。决定不批捕623人、不起诉523人。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181名犯罪嫌疑人建议变更强制措施,促成涉罪的65名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进一步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专门成立了未成年人检察机构。不批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118人,不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57人,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8人,司法救助未成年被害人8人,将司法办案融入社会治理创新。
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行动。制定专项行动方案,紧紧围绕诉访分离、程序导入、终结退出、司法救助等关键环节,贯彻落实“诉”“访”分离原则,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依法导入118件,排查确定14件涉检信访案件为重大风险隐患案件,已化解息诉10件。办理国家赔偿案件6件,办理司法救助案件99件129人,发放救助金额169万余元。建立律师在检察环节参与涉法涉诉矛盾化解工作机制,努力把矛盾化解在首次接访、化解在基层。
三、着力履行反腐败职能,依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
始终保持惩治职务犯罪高压态势。按照中央、自治区党委、高检院关于惩治腐败的部署和要求,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反。坚持严格司法与促进发展、保护改革相统一,坚持办案力度、办案时机节奏与自治区经济发展大局步调一致、同步合拍。紧盯关键领域和重点环节,突出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237件336人。其中查办大案185件,查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要案19人,起诉215件313人。加强追逃工作,抓获潜逃多年的职务犯罪嫌疑人3案3人。
更加注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围绕自治区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建设,开展了生态移民、扶贫、民政、食品药品等领域专项预防活动。发出预防建议113件,向各级党委提交年度预防报告29件。开展行贿档案查询36972次,建议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62家企业和个人取消投标资格。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部队等开展警示教育和预防宣传100余场次,受教育人数达7万多人。
四、全面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span>
创新监督立案和侦查活动方式。在公安机关支持下,在全区县级公安机关设立检察官监督办公室,立案、侦查活动由事中和事后监督向与侦查同步监督转变。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侦查机关立案102件,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撤案182件。纠正漏捕158 人,纠正漏诉141人。如惠农区检察院成功监督一起10人团伙杀人并伪装为矿难的敲诈勒索案,其中5人被判处死刑,5人被判处3年至15年不等有期徒刑。加强刑事审判监督,推行抗诉前、撤案前、职务犯罪不起诉前三级会商机制,对法院作出的57件刑事裁判提出抗诉。
⠂ ⠂ 建立刑罚执行同步监督制度。加强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脱管漏管检查,收监执行社区服刑罪犯33人。开展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和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活动,清理并纠正未交付执行刑罚罪犯42人,督促人民法院将2297件已判处财产刑案件纳入执行程序。查办刑罚执行监管场所职务犯罪4件5人。 ⠼/font>
构建民行检察多元化监督格局。在法院支持下,在灵武、红寺堡两地法院设立民事行政检察官办公室,探索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关口前移。关注民生民利,不断拓宽监督领域,对棚户区改造、学校撤并后资产管理、非法开采与排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重点领域开展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对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提出抗诉32件。运用督促起诉书、检察建议书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履行职责,收回国有资金4.05亿元。对审判执行活动提出检察建议843件,法院采纳803件。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建议480件,行政执法机关全部采纳。宁夏民行检察工作得到了高检院充分肯定,七次向全国检察机关转发我区的做法和经验。
大力强化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健全完善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机制,解决涉嫌犯罪案件有案不立,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问题。在全国率先全面建成区市县三级“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基础上,推动全区5个市、22个县(区)将“两法衔接”工作纳入政府效能考核,与428个行政执法机关实现平台对接,通过平台录入案件信息22678件。高检院就我区推进“两法衔接”工作经验以专刊形式向全国推广。
五、稳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
员额制检察官遴选工作圆满完成。在2015年首批3个市县检察院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全区31个检察院经过考试考核、自治区遴选委员会评审、向社会公示等程序,共遴选出705名员额制检察官,以检察官为核心的检察人员分类管理体系初步建立。在第三个“国家宪法日”,全区员额内检察官,在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政法委领导的见证下,举行了庄严的宪法宣誓仪式,向党和人民作出庄严的履职承诺。
职业保障和人财物统一管理基本实现。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检察人员职业保障待遇已经落实到位。检察人员申诉控告制度和不实举报澄清机制初步形成。全区各级检察院经费纳入自治区财政一级预算,市县检察院领导干部的管理按职级分别由自治区和委托同级党委管理。全区检察机关人财物已经实现由自治区级统一管理格局。
司法责任制逐步落实。制定实施了宁夏检察机关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暂行规定和检察官权力清单。检察官既是司法办案主体,又是司法责任主体,并对所办案件负终身责任的制度初步形成,司法办案质量与效率稳步提升。
六、不断深化检务公开,倾力打造阳光检察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一年来,我们进一步突出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理念,深化检务公开,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认真落实代表、委员审议意见,办理代表建议4件、政协提案7件。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全区检察机关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进行专项视察、审议,在肯定此项工作的同时,对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提出了4条具体意见,进一步推动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深入开展。自治区政协围绕加强刑罚执行监督工作进行专项视察,并召开了专题协商会,在肯定工作成效的同时,对刑罚执行监督工作也提出了宝贵意见建议,深化了刑罚执行监督工作,开创了自治区政协对我区具体司法业务工作进行民主监督的先例。通过高检院邀请广东、上海的18名全国人大代表视察我区公诉工作,并举行公诉人论坛,围绕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发表了很好的意见建议,促进了我区检察工作的发展。
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为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邀请近1000名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及律师代表走进检察机关参加以“加强侦查监督,维护司法公正”为主题的“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80多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及律师代表深入盐池县和同心县检察院视察监督评议扶贫领域专项工作。
加强服务型窗口建设。在全区检察机关开展了“建设标准化、服务亲民化、公开常态化、管理规范化”的服务型窗口专项建设工作,完成了控告申诉接待大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作,建成了规范、亲民、便民、利民的“一站式”服务窗口大厅。全区三级检察院全部开通远程视频接访系统,实现了涉法涉诉信访网上受理、传输、答复、查询。完善“窗口”部门与反贪、公诉、侦监等职能部门联合接访、联合答复机制,有效防止了入口不顺、出口不畅的问题。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控告申诉信息管理系统和远程视频接访系统的推广使用在全国检察机关走在前列。全区14个检察院被评为“服务型窗口建设先进单位”。
及时发布检务信息。为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对司法办案活动的监督,进一步打造阳光检察,全区检察机关均在检察门户网站开通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重要案件信息平台和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平台。已发布案件程序性信息10429条,发布重要案件信息1166条,公开终结性法律文书4964份,让司法办案全过程接受群众监督。推广“两微一端”建设,全区检察机关已全部开通检察微博并配备了专兼职管理人员,组建了网评员队伍,形成了宁夏检察微博集群。
健全规范司法长效机制。创新案件质量评查方式,对撤销案件、捕后不起诉案件、撤回起诉案件、改变定性案件,聘请律师、专家学者等进行评查。对不规范司法行为一律记入个人司法档案,纳入年终考核。要求广大检察人员始终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严格坚持证据裁判、疑罪从无原则,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在全国检察机关率先出台宁夏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实施细则,落实听取律师意见制度。建立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完善对侦查取证的监督引导制度,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源头上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违反法定程序的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制定并落实14项规范司法行为制度,形成上下互动、部门联动、全员行动的常态化规范司法工作机制。
七、坚持从严治检,大力加强队伍建设
坚持理论武装,确保正确政治方向。我们把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作为根本,通过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和学习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坚定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和理想信念,提高了“四个意识”,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进一步坚定了宗旨观念,勇于担当作为,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若干规定,改进工作作风,践行群众路线。进一步坚定了责任意识,坚持规范司法、公正司法,保持司法为民的朴素情怀,不断筑牢全体检察干警思想基础,确保检察干警始终忠诚可靠。
坚持能力培养,提高队伍素质。积极开展正规化培训,组织全区三级检察院参加高检院调训112期300人次,组织举办各类培训班16期1157人。坚持人才兴检,强化人才队伍建设,10人分别荣获“全国检察业务专家”“调研骨干人才”和“职务犯罪预防人才”荣誉称号。
坚持正风肃纪,确保队伍纯洁干净。认真贯彻《准则》《条例》和自治区《关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若干问题的意见》,狠抓党风廉洁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落实。高检院对自治区检察院开展巡视,自治区检察院对市级检察院开展巡视,督促责任落实。持续开展常态化的检务督察,推动司法作风建设。持之以恒抓好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若干规定精神落实。严肃查处检察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对违规违纪干警给予党纪处分2人,政纪处分2人,诫勉谈话13人。
坚持固本强基,推进基层基础建设。始终把基层建设作为基础性工作常抓不懈,基层检察院建设的层次和水平有了新的提升,涌现出了一批先进典型。中卫市检察院党总支被中共中央授予“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荣誉称号。银川市兴庆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两个基层检察院被高检院表彰为“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